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条有效绿色建筑的运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运行管理制度完备;(二)屋顶、外墙、外门窗等建筑围护结构完好,遮阳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三)通风、空调、照明、水、电气、计量等设备系统运行正常;(四)节能、节水指标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本市的规定;(五)室内的温湿度、噪声、空气质量等环境指标达标;(六)废气、污水、固体废弃物、辐射及其他有害物质排放和处置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本市的规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