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绿色建筑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二条有效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运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建筑开展绿色建筑后评估工作。对不再符合相应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