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村民出卖、出租、赠与原住宅后再次申请的;

(二)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三)整户户口虽已合法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原籍宅基地未退出的;

(四)一户多宅的;

(五)虽符合分户条件,但当前户内人均宅基地面积达到或者超过50平方米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