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章 避灾搬迁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整合地质灾害防治、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土地整治等专项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避灾搬迁工作。地质灾害避灾搬迁应当优先纳入移民搬迁规划,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上受威胁的学校、村(居)民。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避灾搬迁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