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整合地质灾害防治、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土地整治等专项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避灾搬迁工作。

地质灾害避灾搬迁应当优先纳入移民搬迁规划,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上受威胁的学校、村(居)民。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避灾搬迁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