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章 避灾搬迁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避灾搬迁安置方案的要求,事先与需要搬迁的村(居)民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就搬迁安置补助金额、安置用房面积、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原有宅基地及房屋处置办法、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依法作出明确约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