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六章 避灾搬迁第三十九条有效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避灾搬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