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企业应当采用发展循环经济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余热、余压进行综合利用,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和水的重复利用率,实现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