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第四十一条有效企业应当采用发展循环经济的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余热、余压进行综合利用,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和水的重复利用率,实现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