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范围以外的宅基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和利用自建房开展营利性经营以及管理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