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农村自建房建设管理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安全适用、风貌协调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和村民自治相结合,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和地域特色。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