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第十一条有效县(市、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对农村自建房建设实行区域分类管控:(一)适建区域可以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二)限建区域不得新增村庄建设用地,允许原拆原建和利用村内闲置宅基地;(三)禁建区域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