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农村自建房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用地第十二条有效农村自建房建设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县(市、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区域内的农村自建房建设,还应当符合相关专项规划。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