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

村庄规划应当根据农村人口数量和变化趋势、土地现状和使用标准等情况,为农村自建房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