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场的管理与使用第二十条有效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与便民服务,不得在停车区域以任何形式从事与车辆停放无关的活动,不得超过规划审批的停车位数量停放车辆。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服务标志,按照公示标准收费,并主动出具合法的票据。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