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与便民服务,不得在停车区域以任何形式从事与车辆停放无关的活动,不得超过规划审批的停车位数量停放车辆。

停车场工作人员应当佩戴统一服务标志,按照公示标准收费,并主动出具合法的票据。

Local Regulations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