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场的管理与使用第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变更机动车停车场项目、改变公共停车场的用途;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