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变更机动车停车场项目、改变公共停车场的用途;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地方法规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