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湿地公园内河、塘、池、潭等水体的水流、水源,应当保持生态原状。不得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水面等,确需对水体、水面进行整修或者利用的,应当征得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公园外污水排放的管理,限期将保护地周围所有单位和居民的生产、生活污水纳入污水排放系统。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