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湿地公园内河、塘、池、潭等水体的水流、水源,应当保持生态原状。

不得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体、水面等,确需对水体、水面进行整修或者利用的,应当征得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同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公园外污水排放的管理,限期将保护地周围所有单位和居民的生产、生活污水纳入污水排放系统。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