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禁止违法捕捉湿地公园内野生动物和捕捞鱼类资源。禁止擅自在水面设置竹箔等障碍物,确需修建相关工程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评估,并征求相关机构的意见。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野生动物救护制度,及时受理有关救护报告,对受伤、搁浅或者被困的野生动物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