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六章 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第七十三条有效维修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或者侵占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每半年公布一次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