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建设单位和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缴存维修资金的凭证。

业主缴存的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用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缴存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及时续交。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