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六章 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第七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和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缴存维修资金的凭证。业主缴存的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用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业主分户账面住宅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缴存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及时续交。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