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未建立维修资金的,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专有部分所需费用,由拥有专有部分的业主承担;

(二)共有部分所需费用,由拥有该共有部分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专有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三)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所需费用,由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专有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属于人为损坏的,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