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卫生健康、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执法、人民防空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