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物业服务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按照不同的信用状况对物业服务人实行分级分类和差异化监管,强化信用信息在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政府采购等事项的应用。市、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动,及时共享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鼓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根据物业服务信用分级分类情况选聘物业服务人。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