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承担政府基层管理职能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协调本辖区内各物业服务区域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换届、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建,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协调和监督老旧小区物业服务管理以及物业服务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四)参加物业承接查验,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管理项目的移交和接管;
(五)指导、协调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调处物业服务管理纠纷;
(六)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辖区内物业服务管理活动。
社区组织、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承担政府基层管理职能的机构、组织的指导下,做好与业主自治和物业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