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听取工作报告、调查研究、代表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形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