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听取工作报告、调查研究、代表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等形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