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将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列为中小学特色教育内容。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为校本教材。

支持延安大学、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和县(市、区)职业教育学校通过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传承班,以及与相关单位联合办学、办班等途径,培养专门人才。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本市开展相关交流活动、产品开发和人才培养。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