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专题展示、专栏介绍、公益广告等形式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鼓励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与农村、社区、企业、家庭等文化建设相结合,丰富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和传统文化服务。

鼓励在公园、公交车、站台以及建(构)筑物围栏等公共场所、公共设施融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元素,体现延安文化特色。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