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收藏、展示、传承、资助、捐赠、奖励、提供场所、理论研究、志愿服务以及设立行业协会和开发文化产品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