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生产单位、保护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方式合理开发利用:

开展传统技艺的应用推广和产品设计研发工作,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

(二)建立工坊、传习所、新型创业基地等场所,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提供平台;

(三)通过融资、合作、入股等市场机制,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产品和服务;

(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文献、典籍、资料的整理、翻译、出版,开展以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题的文化艺术创作;

(五)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对外合作与交流。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