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按照本条例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执行,并将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