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文化主管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同意。提出申请或者推荐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本情况;

(二)传承谱系或者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证明;

(四)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等情况;

(五)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六)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