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展示、展演、传习、传播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