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十九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展示、展演、传习、传播等活动。地方法规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