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狂犬病防治等宣传教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促进依法文明科学养犬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鼓励涉犬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制定行业规范,倡导依法文明科学养犬,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