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公安、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加强与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联系,对居住区养犬自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志愿者参与养犬管理活动。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