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依法文明科学养犬,加强自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影响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

鼓励养犬人对犬只终生饲养。鼓励以领养的方式获得犬只。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