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以下养犬管理工作:

(一)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宣传教育;

(二)组织本居住区居民就养犬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监督实施;

(三)接受居民对违法养犬的举报、投诉,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四)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五)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