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公安机关是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养犬登记;受理和处理违法养犬行为的投诉、举报;收容禁养犬、无证犬;捕捉无主犬、捕杀狂犬;查处犬只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建立犬只管理信息系统和养犬管理电子档案等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检疫免疫、犬狂犬病疫情监测和犬只的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防控防治和疫情监测等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因饲养、经营犬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做好管理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的劝阻、报告等工作。

财政、行政审批、民政、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区养犬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