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清理排泄物,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并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