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清理排泄物,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并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