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发现犬只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