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逾期不办理变更、注销手续或者养犬登记证、智能犬牌损毁或遗失不补办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每只犬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