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处理,每只犬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理的,没收犬只。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