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处理,每只犬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理的,没收犬只。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