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设立民间犬只救助机构,从事犬只救助活动。

涉犬行业协会、合法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可以开展犬只收容、领养、救助等非营利性活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