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犬只收容场所应当对下列犬只进行收容:

(一)经登记走失且通知后无人认领的犬只;

(二)无主犬只;

(三)养犬人弃养送交的犬只;

(四)没收的犬只。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