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收容、认领和领养第三十七条有效犬只收容场所应当对下列犬只进行收容:(一)经登记走失且通知后无人认领的犬只;(二)无主犬只;(三)养犬人弃养送交的犬只;(四)没收的犬只。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