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收容、认领和领养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的原则,通过新建、购买服务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犬只收容场所。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