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三十一条有效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养犬违法行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犬只未依法登记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处理,并协助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