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养犬违法行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犬只未依法登记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处理,并协助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