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九条有效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者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将犬只伤人情况报送公安机关。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犬只伤人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免疫点进行免疫情况核查,不得隐匿、转移伤人犬只。免疫点应当将检验情况书面告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将犬只伤人及检验情况载入养犬管理电子档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无主犬伤人事故救助机制,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