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八条有效县(市、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规定遛犬的区域和时间,并设立标识,向社会公布。居民委员会、居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文明养犬公约划定犬只活动区域。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