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公共区域: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教育机构、金融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四)宾馆、商场、超市、餐饮场所、室内农贸市场;
(五)公交车、出租车、客运汽车、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和具有客运功能的车站;
(六)其他明示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场所。
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场所,其管理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标识,工作人员有责任禁止犬只进入。
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士携带助残犬,不受以上规定限制。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