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六条有效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犬只颈部佩戴智能犬牌;(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束犬链(绳)牵领,束犬链(绳)不得超过2米,并为大型犬只佩戴犬用嘴套;(三)避让他人;(四)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避开高峰时间并怀抱犬只或者收紧束犬链(绳)、贴身携带犬只;(五)携带清洁工具,即时清理犬只便溺。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